版權
《版權法,2000》除了與TRIPS内容保持一致外,還調換了相關歐共體指令。根據《版權法,2000》的條款内容,有資格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内容如下:
- 包括計算機軟件在内的文學作品;
- 藝術作品
- 音像作品
- 數據庫
- 音樂作品
相關整體或局部受保護的材料而言,無論是從原始形式還是從原始形式發展出來的可識別的新個體,版權授予的專有權包括:
- 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進行的整體的或部分的直接性或間接性、臨時性或永久性的複製;
- 出租和租借;
- 分發;
- 包括電腦語言在内的外文翻譯(版本);
- 向公衆進行適配、安排以及同複製、分發、傳播、展示或表現一起的其他活動的相應結果;
- 向公衆進行廣播或轉播或電信轉播;
- 向公衆展示或表現。
無手續要求
作品的版權保護沒有申請手續要求。然而,對於文學作品、音樂作品、藝術作品合槼版權保護來説,相關作品必須有原始特徵,而且必須是書面成文的、記錄 的、確定的,或者是降低到物質原料形式的作品。數據庫作品除非因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構成了作者的智力創作才能受到版權保護。此外,在不妨礙數據庫内容本身 產生的任何權利的前提下,數據庫版權内容不影響數據庫的内容。
版權保護期
普遍情況下,版權有效期會一直延續到作者逝世當年最後一日開始後的七十年。
我司在此領域提供的服務包括:
- 有關商標、專利、設計和其他知識產權的註冊、行政和訴訟服務。
- 歐共體商標和設計的註冊和行政服務,以及歐盟以内和以外的國際性知識產權保護的協助工作。
- 相關版權方面包括訴訟在内的的咨詢和協助工作。
- 相關知識產權轉讓方面的咨詢和協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