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專利和設計法,2000》規定了,一項新穎的、具有創造性的、可用于工業的新發明應當申請專利。
該法案給出了不包括在發明定義内的案例,以及何種專利申請不應給與批准的規定。
優先權聲明
專利申請中包括了按照《保障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内容規定的一份聲明,該聲明澄清了在《保障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内,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内,或與馬耳他締結國際多邊發明保護協議的國家内申請者或他的前任增經申請過的一個或多個(專利)優先權。
所需文件
- 發明説明、聲言、製圖以及摘要(如必要的話,這些文件必須是專業翻譯人員認證的英文翻譯認證件 )副本各兩份。
- 申請優先權的情況下,需要提供由海外專利註冊辦公室認證的已記錄在案的專利申請表副本兩份。
- 已簽字的我司標準版《授權書》,並且該《授權書》背面需要有《海牙公約》條款的公證條文,或者是由馬耳他外交或領事代表的公證内容。
專利有效期限
從申請之日起專利有效期限為貳拾年。
專利轉讓
專利或專利申請的轉讓必須以轉讓雙方書面方式方可生效。
所需文件
- 轉讓雙方簽署的轉讓協議,並且其背面需要有《海牙公約》條款的公證條文,或者是由馬耳他外交或領事代表的公證内容;
- 一份以我方為受益人並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簽署的書面授權函,需要有《海牙公約》條款的公證條文,或者是由馬耳他外交或領事代表的公證。
- 專利明細。
專利合同
書面形式的專利合同是指,在《專利法》規定下有關專利或專利申請中提到的相關發明内容,合同雙方中的一方允許另一方可以行使的特定行爲活動。
專利申請或專利可以獲得馬耳他整體或部分授權。此外,此授權可以是 專用的或非專用的。
我司在此領域提供的服務包括:
- 有關商標、專利、設計和其他知識產權的註冊、行政和訴訟服務。
- 歐共體商標和設計的註冊和行政服務,以及歐盟以内和以外的國際性知識產權保護的協助工作。
- 相關版權方面包括訴訟在内的的咨詢和協助工作。
- 相關知識產權轉讓方面的咨詢和協助工作。